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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五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国共产党员,无正式工作,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现住在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庄。2019年8月12日,因盗窃罪被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9月0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因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20时,被告人钱某某闲逛至平舆县上河城大润发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平舆县上河城大润发超市门口附近的一辆新日牌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经平舆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钱某某户籍及前科查询证明、非中共党员无正式工作证明、到案经过、平舆县宏伟精品电动车商行证明张某某领条、平公(清河)受案字[2019]13138号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2020)平司调字第7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平价认字[2019]第0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张,现场作案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霍建立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平舆县**镇**村委**庄,联系电话13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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