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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8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10月2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趁在盒马鲜生**汇店购物时,利用自助付款无人看管之机,采用买多结少的方式盗窃14次,经鉴定,窃得财物共计价值1477.26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通过补单的方式向卖场退赔2072.9元。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桔水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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