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一次,2008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8时15分,被告人钱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佐客超市门前,将被害人张某甲的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18元。
2018年11月7日9时,被告人钱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地铁口C口处,将被害人朱某某的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48元。
2018年12月5日8时50分,被告人钱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外,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48元。
2019年6月24日19时30分,被告人钱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6-4号1-14-1楼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室将被告人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崔健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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