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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歙县**镇**村**村**组**号。因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10月28日因被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8月9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徽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钱某某到徽州区**镇**村**号,使用塑料片开门入户,将江某某家中2000元现金盗取。同日凌晨,被告人钱某某又到徽州区**镇**村**号,使用同样的方法将汪某某家中500元现金盗取。

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钱某某到徽州区**镇**村**号,使用同样的方法将凌某某家中270元现金及2包迎客松香烟盗取。

经徽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两包迎客松香烟价格为44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已全部退还盗窃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塑料片、手电筒等;

2.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徽州区价格鉴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治宏

检察官助理:汪励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塑料片2个、手电筒1个、帽子1个、手套1个,预交罚金款24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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