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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15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200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合肥火车站东侧光辉网咖大厅内,趁被害人黄某某睡着,盗走黄某某放在桌子上的小米9青春版(256G)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316元。2020年1月13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火车站广场将被告人抓获,手机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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