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7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二区实施盗窃,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135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09月15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街道**二区**幢**单元外通道,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紫红色金箭TDR227Z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50元。

2.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09月13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街道**二区**幢**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银色喜鹿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

3.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09月14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区**街道**二区**幢**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龙某某的淡蓝色梦得龙尚岭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785元。

4.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10月01日0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新村**区**幢**单元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某黑色电动车1辆,该车包含的72V20Ah超威电池价值人民币700元。

破案后,涉案赃物电动车1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照片);

2.户籍资料、购买凭证等书证;

3.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