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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钱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多次盗窃公私财物:

1、2018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钱某某来至静海镇乐城购物广场一楼“潘朵拉”店铺内,盗窃灰色绒帽子一顶;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钱某某来至静海镇红街购物广场一楼万某某经营的化妆品店内盗窃蓝色欧诗漫牌睡眠面膜一瓶。经核实,该化妆品进货价160元;

3、2019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钱某某来至静海镇乐城购物广场一楼万某某经营的化妆品店内盗窃黄色伊贝诗牌养肤乳霜一瓶。经核实,该化妆品进货价238元;

4、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钱某某来至静海镇乐城购物广场一楼万某某经营的化妆品店内盗窃蓝色伊贝诗牌睡眠面膜一瓶。经核实,该化妆品进货价138元;

5、2020年8月9日6时许,被告人钱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王楼村世纪福联超市内盗窃力士牌沐浴乳两瓶。同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再次来至该超市内盗窃红牛饮料四瓶。经核实,沐浴乳每瓶进货价16.5元,共计33元;红牛饮料每瓶进货价5元,共计20元。

6、2020年8月14日6时许,被告人钱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王楼村世纪福联超市内盗窃飘柔牌洗发露三瓶,进价共计57.5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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