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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室。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2月、2010年10日二次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012年2月、2018年4月二次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1月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6年12月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等。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凤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钱某某从蚌埠市坐车来到凤台,后转车来到凤台县**镇**庙居委会,钱某某下车后来到被害人朱某某家盗走现金共10400余元、钻戒三枚、金项链(带有和田玉吊坠)一条、金手镯一只、银手镯两只等。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部分物品共387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4910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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