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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58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9********,安徽省庐江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本案退回巢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多次窜至巢湖市槐林镇、合肥市庐江县盛桥镇,盗窃多个村庄里放在水塘、水沟中的水泵,共盗得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等人的水泵计40余台。其中8台被盗水泵,经鉴定价格共计为人民币4284元。

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钱某某在合肥市庐江县**镇“**水果店”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沐某某洪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锦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被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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