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88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乡**村委会**村,住安徽省巢湖市**乡**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至军高村X001县道26公里处,看见被害人方某甲放倒在地上准备移栽的一颗朴树,遂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使用电锯将朴树锯断后放置三轮车上盗走,随后卖给王某某,得款人民币70元。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鉴定,被盗朴树价值人民币4300元。
2019年12月25日,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钱某某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钱某某赔偿被害人方某甲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钟某某、方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金 晶
检察官助理:潘尚峥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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