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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1********,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在某批发部仓库工作的便利,在整理仓库时,钱某某发现老板张某某儿子的房间内有一台黑色联想拯救者笔记本电脑摆放着,后钱某某蓄谋欲盗窃笔记本电脑,钱某某事先通过微信找到收电脑的下家后,联系并大概谈妥电脑价格后钱某某趁某批发部老板张某某外出,店内无人之机,将张某某儿子放于房间内的一台价值45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盗窃走,以2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盗窃所得的电脑出售。经鉴定,被盗窃电脑价值人民币3670元。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玲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谅解书一份、收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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