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钱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区**一楼晾衣处,盗走证人黄某某的妻子的内裤一条。
同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区**号**门口晾衣处,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内衣一件。
同年11月12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钱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社区**路**区**号一楼晾衣处,盗走被害人陈某乙内裤二条。
同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宝安区**街道**路**号**超市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复制件制作说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4.赃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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