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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3********,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湘市**镇**村**组**号,住临湘市**路**花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临湘市五塘路温馨网吧上网时,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上充电的OPPOR1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40元。

案发后,临湘市公安局将被盗手机追回并依法发还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钱某某赔偿杨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截图、指认照片、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公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网吧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辉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湘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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