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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8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街道**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30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的水瓶座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机,将李某某放置于电脑桌面上的一部价值为人民币2653元的华为P30pro手机盗走。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钱某某被抓获到案。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手机购买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少丽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所:四川省邻水县**镇**街道**号**单元**),联系方式:1828266****;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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