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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泗阳县**乡**村**庄组**号,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后门。2002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至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家中后门外,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在该处的1辆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400元)。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实其停放在**路**弄**号后门处的电动自行车被盗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将1辆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赠与其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王某某处扣押被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盗窃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合格证等,证实被窃电动自行车的具体信息情况。

6.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依莱达牌TDR322Z型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400元。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钱某某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8.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轶

检察官助理李倩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值班律师陈健,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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