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暂住本市青浦区**镇**路**号**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4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5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因离职需收拾物品离开至本区九里**街道**路**弄**号**室,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金某某放置在上址宿舍床位上充电的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67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的苹果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20年4月25日16时40分许离开本区九里**街道**路**弄**号**室宿舍去上班时,将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放置在床上充电,后于4月26日2时许发现该手机被盗;该手机系2020年1月份由其同学赠送给其。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的苹果手机已扣押到案并作发还处理。
3.上海市松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苹果X手机价值人民币2,267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钱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被告人钱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松江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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