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0********,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租住启东市**镇**村**组。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6年9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钱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10月7日13时许,在其租住的启东市**镇**村**组场心上,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812元。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电动三轮车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钱某某的户籍证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8.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红华

检察官助理:何  杰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