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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8********,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组。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本院以构成盗窃罪,无逮捕必要,未予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趁本村村民刘某甲家无人之际,用钥匙开启房门进入刘某甲家院内,将刘某甲放在前屋过道处的一台小森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藏匿于家中。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40元。

2.2019年11月的一天约5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灵璧县灵城镇****移动缴费点门前,盗取他人易道行踏板式两轮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家中。2019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钱某某家中查获该被盗电动车,经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40元。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或入户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立彬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村家中。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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