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1********,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镇**街道**号,现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斗**村**号。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钱某某至长兴县吕山乡吕胥线前进路南杨村路段,盗窃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4段,共计142米。经长兴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规格为YJV5*10平方的电缆线价值为23元/米,涉案金额3266元。
2.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钱某某三次至长兴县和平镇城南工业园区超威大道,盗窃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11段,共计586.3米。经长兴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规格为YJV5*10平方的电缆线价值为23元/米,涉案金额13484.9元。
3.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钱某某至长兴县画溪街道莲珠路,盗窃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6段,共计210米。经长兴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规格为YJV4*16+1*10平方的元通牌电缆线价值为36元/米,涉案金额7560元。
4.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钱某某至长兴县李家巷镇疏 港公路往318国道方向路段,盗窃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5段,共计138米。经长兴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规格为YJV5*16平方的浙江万马牌电缆线价值为42元/米,涉案金额5796元。
综上,被告人钱某某6次盗窃正在使用的路灯电缆线,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010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文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青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手机一部、轿车一辆,现存放于湖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长兴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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