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河北省**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南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发现邢台市**县广播局大楼省控空气站点监测数据出现严重失真。经查,为了使**县省控空气站监测数据不在全市倒数,在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原局长刘某甲、主任科员时某某的授意下,原大气股股长林某某让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周某某(以上七人另案处理)采取断电、对空气采样探头缠裹纱布的方式来干扰空气监测数据。被告人钱某某在林某某的指使下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9日对两个空气监测站电闸进行关闭以干扰监测数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断电统计表、指定管辖报告书、决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林某某、郭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通过断电的方式干扰采样,致使省控空气站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凤江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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