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住安徽省芜湖市**县**里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钱某某在担任嘉兴市**旅行社有限公司国内长途旅游领队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应上缴公司的551947元旅游费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网络赌博。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5519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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