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钱某某,曾用名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街村委**号,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钱某某和被害人高某某合伙经营高速护栏板原材料带钢生意,以购货为由共骗取高某某372197.25元。
1.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钱某某以购买带钢为由并伪造购买带钢的单据,骗取高某某的信任,让高某某分四次向网络赌博网站提供的账号62284800598********(农业银行,户名喻充)转款26678元、53321元、52131元、79946元,共计212076元,该款被钱某某用来网络赌博。
2.2020年7月27日、28日,被告人钱某某以购买带钢为由并伪造购买带钢的单据,骗取高某某的信任,高某某让其妻子王伟分4次向网络赌博网站提供的账号62284800598********(农业银行,户名喻充)转款53374.25元、26713元、26696元、53338元,共计160121.25元,该款被钱某某用来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增宪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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