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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杭州**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1月8日被浙江省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7日,被害人俞某某向高某某(另案处理)借款100000元,高某某以沈某某的名义向被告人钱某某借钱,被告人钱某某将100000元现金交予高某某,高某某办理借款手续,被害人俞某某实得87000元,被害人沈某某、俞某某向高某某出具了借款人是沈某某,担保人是俞某某,数额为200000元的借款协议,高某某将借款协议转交给被告人钱某某。期间,被害人俞某某向高某某支付利息10000元,被害人沈某某向高某某支付利息20000元,高某某将30000元交给被告人钱某某,后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向被害人沈某某多次索讨债务、高某某向被害人俞某某多次索讨债务均未果后,被告人钱某某于2016年7月5日诉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害人沈某某、俞某某等人归还借款200000元及支付利息144000元,2016年8月23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2016)浙0109民初10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害人沈某某、俞某某等人返还被告人钱某某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直至2019年3月4日案发,被害人沈某某、俞某某未支付上述钱款。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取得被害人沈某某谅解。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吉

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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