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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号。20203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彭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害人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

被害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被告人钱某某虚构自己有购买、销售口罩的渠道,让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合伙经营。2020年2月21日至23日期间,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需要预付口罩定金为由,分三次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43000元,2020年2月20日,以同样的理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全额退赔二被害人赃款,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泽 晖

                                检 察 官 曾 杨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件材料三册、光盘四张、补充证据材料一百一十八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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