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11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岳某与白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以能够承揽**医科大学第**附属医院(南京市**医院)建设工程,与岳某某合作为名,诈骗被害人白某某150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库,证实被告人钱某某案发时已达到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2、书证被害人白某某提供的说明、银行转账凭证、账户明细清单、收条复印件、合作协议,公安机关调取的钱某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岳某某与钱某某签订合作**医科大学第**附属医院工程合作协议,岳某某妻子白某某向钱某某转账150万元的事实;
3、书证**医科大学第**附属医院(南京市**医院)投标公司及中标公司信息,证实**医科大学第**附属医院(南京市**医院)参加投标的单位名单;
4、书证被害人白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实刘某某告知白某某签订工程找的是王院长办事、工程承揽单位是**公司的事实;
5、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6、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证实南通六建未参与浦口区**第**附属医院项目的投标,也未从中核华兴分包过该项目;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钱某某向王某某咨询过**医科大学第**附属医院(**医院)的建设项目,但王某某未曾向钱某某帮助过任何事情的事实;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联系的白某某和钱某某合作,南通六建没有承揽**医科大学第**附属医院(**医院)项目的事实;
9、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证实被害人白某某被钱某某以承揽工程的名义诈骗150万元的事实;
10、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白某某辨认出对其实施诈骗的钱某某的事实;
11、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钱某某承揽项目挂靠南通六建、中核华兴两家公司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承揽工程项目事实,骗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照片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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