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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犯抢劫罪,2009年11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旁,以能帮被害人徐某某处理驾驶证交通违章扣分为由,虚构事实,诈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1400元,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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