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1172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钱某某在“塘市**车行VIP客户群”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后被害人杨某某联系钱某某称需要购买口罩。钱某某先后四次帮杨某某联系张家港**镇茂某某、**口罩厂购买口罩12500个,从中赚取差价。2020年2月6日至2月7日间,钱某某因网络赌博输钱试图翻本,在明知自己无法联系到口罩供应商大量拿货的情况下,谎称还能帮杨某某再联系购买口罩60000只。杨某某基于信任,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向钱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72000元,上述钱款均被钱某某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钱某某家属经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代为归还人民币51000元,钱某某实际诈骗所得人民币21000元。案发后,钱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还杨某某人民币21000元,杨某某对钱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如能交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松
检察官助理:李晓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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