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委**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广场**幢**,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在漳州市芗城区**广场**幢**室家中双方因琐事吵架后引起打架。被告人钱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被害人黄某某强奸,2020年6月19日,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对被告人钱某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黄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诬告陷害被害人黄某某的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害人黄某某释放。
2020年6月23日,被害人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钱某某的诬告陷害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亦红
检察官助理:连仲嘉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于漳州市芗城区**广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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