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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94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9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9050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二路**号**。曾于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6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南十二西路路口附近,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片)10板,每板10片。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钱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人李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证人李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钱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钱某某辨认证人李某某的笔录、被告人钱某某指认犯罪地点的笔录、证人李某某辨认被告人钱某某的笔录、证人钱某某指认涉案地点的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钱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人李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8.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钱某某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健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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