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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448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某经事先联系,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燃气小区旁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给曹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当场从钱某某身上查获手机一部,从曹某某身上查获净重0.21克的一小包冰毒和净重0.09克的一小包麻古。8月7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尿检报告、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搜查、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涉案毒品和手机等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一证通1份、视频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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