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43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昆明市宜良县**村农贸市场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08克及毒品海洛因净重0.04克给樊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昆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