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通过联系上家,在榆中县金崖中学门口附近取到事先放置的毒品后,在金崖镇加油站附近贩卖给魏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净重0.08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可疑物含有海洛因成分。在交易过程中,魏某某通过扫码方式直接向上家支付200元,钱某某从魏某某处收取1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提取、称量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钱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娅妮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卷宗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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