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4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下午,汪某(已判决)通过微信转账以920元的价格从犯罪嫌疑人钱海宁处购得毒品海洛因,钱某某以包裹形式通过UU跑腿将毒品快递给汪某,在快递寄送过程中被镇安县公安局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鉴定:汪某从UU跑腿快递平台邮寄的一包白色塑料纸包装的白色小颗粒块状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91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建华
检察官助理:李文贤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联系电话1330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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