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8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钱某某在 QQ群发布售卖淫秽视频信息。2020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钱某某(QQ号:12*******)用手机,与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旁“**”超市内手机上网的徐某某(QQ号:19*******)通过QQ聊天添加为好友,后达成由被告人钱某某以每50部1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出售淫秽视频的协议,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10元后,被告人钱某某将42部淫秽视频(经鉴定42部为淫秽物品)通过QQ传送给徐某某。2020年6月18日,徐某某向罗岗派出所举报。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称贩卖淫秽视频所得已被其花销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QQ、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手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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