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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贪污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天长市**(集团)总公司**粮站**,住天长市**村**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天长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被告人钱某某因贪污罪,于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贪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刘家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钱某某担任天长市**(集团)总公司**粮站**职务。2013年初,被告人钱某某无力偿还个人债务,遂产生骗取单位购粮款用于还债并潜逃的想法。随后,被告人钱某某利用自己主管粮站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2月28日,以借为名从单位会计张某甲处骗得公款2万元,并于同年4月5日携款到湖北省应城市,以其儿子名义租赁房屋一套并办理当地电话卡一张,为潜逃做准备。

同年6月6日,被告人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需要到外地收购小麦的事实,从单位会计张某甲处骗得粮站公款110万元至其个人农商行账号。次日,被告人钱某某将其中44万余元偿还债务,并提取现金65万元后携款潜逃至湖北省应城市。不久,为防止被人发现,被告人钱某某将房屋退租,并用捡到的他人身份证在该市购买了房屋一套用于居住,隐姓埋名生活至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退出部分贪污犯罪所得赃款计5.5万余元及房屋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及主体身份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相关企业注册信息、转账记录、查封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俞某某、殷某某、朱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秀珍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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