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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844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区**镇**街道**号**室,暂住本区**镇**村**队。2010年7月6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月22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2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3月19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16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被告人钱某某提供本区**镇**路**弄**号**室给王某乙(已判决)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收取房租。王某乙利用其“申博”赌博网站账号、密码,召集王某甲、孙某某、被告人钱某某等多人聚众赌博,并从赌博码量中获取返利牟利。2017年8月4日,王某乙召集王某甲、孙某某、被告人钱某某等多人在本区**镇**路**弄**号**室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2017年8月5日,王某乙召集王某甲、被告人钱某某等多人相继在本区**镇**路**弄**号**室及本区**镇**路**号**宾馆**房,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进行赌博。2017年8月4日、5日,王某乙的赌博账号账号的投注金额分别是50余万元、40余万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犯王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照片,证实其向被告人钱某某租借本区**镇**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2.证人王某甲、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王某乙提供账号和密码供多人在上述地点参与网络赌博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同案犯王某乙处扣押账本二本、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赌博账号内的投注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已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某乙的判决情况。

7.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钱某某到案的经过。

9.相关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丹婷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356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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