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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朔州市朔城区**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从2020年6月份开始,通过一本地口音(身份不详)男子处购进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然后在朔城区老城其经营的**酒店内进行销售。

2020年9月21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食药侦大队民警通过摸排,在钱三明租用的油坊头村一库房内查获15年老白汾酒92瓶、10年老白汾酒992瓶、醇柔老白汾酒192瓶、30年青花汾酒(53度)20瓶、20年青花汾酒31瓶、30年青花汾酒(48度)17瓶、金奖汾酒160瓶、玻瓶汾酒168瓶、25年青花汾酒3瓶、瓷瓶汾酒19瓶、海之蓝酒18瓶、五粮春酒24瓶、五粮液酒(52度)6瓶、五粮液酒(39度)1瓶等十余种假冒商标的白酒。经各厂家打假稽查员认定,查获的各类白酒均为假冒商标的白酒。经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市场价值为336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玉凯

检察官助理:陈姗姗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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