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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889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91********,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案发,**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等关联公司先后成立,以**的名义在全国多地设立分公司并招聘业务人员,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承诺固定年化收益率,吸引社会公众签订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8年3月,被告人钱某某入职**,先后担任**、**虹口分公司**等职,参与上述公司日常**和**。经审计,**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63.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11.7亿余元。被告人钱某某任职期间其下属团队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5.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人民币5.2亿余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钱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钱某某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集资参与人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因**承诺还本付息而投资,后未兑付本金的事实。

2.同案犯丁某某、程某某等人的供述等,证实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告人钱某某的职务情况。

3.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钱某某任职期间与其相关的非法集资金额。

4.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系主动投案。

5.公安机关调取的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已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

6.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锐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61824****。

2.侦查卷宗一册,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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