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工作单位:江阴**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村**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钱某某收购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中心**室,实际经营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国际中心**室。被告人钱某某任职期间,在明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通过在“**理财”平台上发布车贷标的,以年化收益10.8%-18%的高额利息为回报吸引不特定人投资,并实际控制陈某某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流转。截至2018年8月31日,“**理财”平台线上吸收3418名投资人共计投资款97334291.00元,线上未兑付本金29701240.00元。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其账号62148551********、62284504380********线下兑付投资款项,线下兑付本息10230709.17元。上述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及转入被告人钱某某所控制的江阴**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归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信息、江阴**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杭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物报表及工商登记资料、员工名单、投资协议、银行流水、民事起诉状、协助查封通知书及江阴市房屋登记薄证明、审计报告等;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季某某、李某某、范某某及王某某、许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理财后台数据、富友平台数据、江阴**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5.鉴定意见:**理财平台数据导出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 帆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133********。
2.案卷6册、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4.投资人投资清单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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