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6********,回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8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在逃, 2020年4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6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睢县**乡**村村民朱某某的睢县**工地需要用钱,向被告人钱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1万元,钱某某扣下一个月的利息,给朱某某9万元。借款到期后,朱某某没有归还钱某某的借款,钱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多次找朱某某要求归还欠款。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为向朱某某索要债务,伙同王某某、马某某等人将朱某某带到睢县**镇**宾馆,将朱某某非法拘禁在该宾馆二楼一房间内,持续两天一夜,钱某某对朱某某实施威胁、恐吓,迫使朱某某还钱。因朱某某借不到钱,后钱某某等人让朱某某离开该宾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钱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朱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林峰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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