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诉〔2016〕21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3411821957********,汉族,农民,住明光市**镇**村**号。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明光市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8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6日,明光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钱某某家卧室的一个木箱内查获一把土制猎枪。经滁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认证:钱某某持有的土制猎枪击发性能正常,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魏某某、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滁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支性能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军
2016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住明光市**镇**村**号。
2、案卷二册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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