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2********,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南派出所侦查人员依法在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小区被告人钱某某的家中,搜查出其非法持有的编号为“M53****”、“K39****”的气枪2支。
经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气枪为枪支。
归案后,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枪支2把(均系照片);
2. 书证:扣押清单、决定书等;
3. 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物证出具的检验报告;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巍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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