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宁,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钱某某先后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其住处北侧农田、**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侧农田内,非法种植罂粟共计2388株。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钱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其住处北侧农田内,先后非法种植罂粟90株。
2.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钱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侧农田内,非法种植罂粟100株。
3.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钱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西侧农田内,非法种植罂粟2198株,被民警查获。后在钱某某住处查获罂粟果实857颗、罂粟浸泡油2瓶。
经鉴定,查获的植物及果实均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罂粟浸泡油内含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成分。
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罂粟植株、罂粟果实、浸泡油;
2.证人王某某、戴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388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其家中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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