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51********,汉族,初中文化,泰州市人,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间,在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的田地里非法种植罂粟,2019年5月5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516株,经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均为罂粟。
被告人钱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提供的现场查获物证照片;
2.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民警现场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沐杰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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