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4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海伦市公安局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甲(已判刑)抓获。刘某甲供述了在其父亲被告人刘某乙(已判刑)出资的情况下,由刘某甲具体操作通过即时聊天工具(微信)与北京市、重庆市、河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卖家联系购进外省地产卷烟的犯罪事实。在查看刘某甲s(微信号:xiaodi**)使用的手机微信与河北省邢台市微信好友青烟古酒(微信号:aofeng5**)被告人钱某某的聊天记录时发现,其于2018年3月份以来,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其销售大量外省地产卷烟,公安机关通过刘某甲即时通讯工具(微信)获得了微信好友的银行交易信息及微信转账记录时发现,刘某甲在钱某某手中购进2个品牌1,355条(271.000支,)涉案金额39,535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052.25元。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主动到清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手机聊天记录照片等;
2.证人刘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证经营卷烟,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卷烟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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