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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非法经营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115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 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1****25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安丰镇陆宴村南陆二组71号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组**号。2012年6月21日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钱某某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多次从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处购入甲醇,再销售至本市青浦区、嘉定区等地,从中赚取差价。截止2019年9月案发,被告人钱某某累计非法经营甲醇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2019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青浦区白鹤镇朱浦村朱家137号青浦区**镇**村**号查获并扣押被告人钱某某向李某某购买并存放于此的10.033吨甲醇。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甲醇浓度为78%-99.7%,系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马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

2.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钱某某非法经营甲醇金额达5万余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钱某某处扣押其向李某某购买尚未销售的甲醇10.033吨,并提取上述甲醇样本予以封存。

4.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等证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提取到涉案甲醇系危险化学品。

5.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6.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资料,证实本案被告人钱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  青

                                 检察官助理:薛博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64185****。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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