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钱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原池州市贵池区卫生局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2000元;2013年1月31日,钱某某又因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且非医师行医,被原池州市贵池区卫生局决定取缔违法行为、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罚款7000元。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梅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梅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长期在本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境内开设“贵池**钱某某口腔诊所”,曾先后于2001年、2004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钱某某在上述证书均超过有效期、也未取得口腔医师等资质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牙科诊疗活动。2010年4月、2013年1月,钱某某因非法行医,先后被原池州市贵池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
继2013年1月钱某某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后,其明知自己不具有口腔医师资格,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资质,仍在本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一楼门面的“贵池**钱某某口腔诊所”内从事镶牙等诊疗活动至案发。仅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间,钱某某在该诊所开展诊疗活动收取费用超过40万元。
2019年9月27日,公安民警在该诊所内将正在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钱某某当场抓获。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牙椅、洗牙器、口镜等物证;
2就诊病人登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包某某、韩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少云
检察官助理:杨回回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证牙椅二张已查封,依法扣押的洗牙器、口镜等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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