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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钱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暂租住在建瓯市城区**宿舍****号。201912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酒后驾驶闽H****白色福特翼虎SUV,从福建省建瓯市**酒店往**方向行驶,途径江滨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民警即将被告人钱某带至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并于次日将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被告人钱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

被告人钱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平面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勤

检察官助理:周茂旺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05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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