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钱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乡**村**路**号。暂租住在建瓯市城区**宿舍**梯**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酒后驾驶闽H****白色福特翼虎SUV,从福建省建瓯市**酒店往**方向行驶,途径江滨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后民警即将被告人钱某带至建瓯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并于次日将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被告人钱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7.9mg/100ml。
被告人钱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立案材料、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平面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勤
检察官助理:周茂旺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05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