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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甲、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2437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钱某甲驾驶一辆浙C67****号牌黑色奔驰轿车到乐清市**镇**村林某某、钱某乙家中要债,林某某、钱某乙拒绝还钱并驾驶一辆浙C70****号牌黑色铃木轿车离开。被告人钱某甲驾车追赶并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一起拦截对方车辆。后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浙CU6****号牌白色路虎轿车和钱某甲驾驶的车辆在G15高速公路上乐清市体育馆附近段对林某某、钱某乙所驾驶的轿车进行拦截,并夹住、逼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林某某驾车起步继续前行离开,钱某甲和周某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再次拦截并逼停林某某所驾驶的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民事判决书、鉴定聘请书;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乙、林某某、钱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证据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甲、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电话笔录视频、高速监控、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周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周某某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甲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公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联系电话139*******)、周某某(联系电话135******)现被取保候审。

2.光盘3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各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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