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505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4月21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于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武术馆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0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杨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钱某甲先后9次从云南偷渡出境到缅甸赌场赌博,后又从缅甸偷渡入境。
2.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单独或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先后2次从云南偷渡出境到缅甸,后又从缅甸偷渡入境。
3.2020年3月,被告人钱某甲、杨某某伙同谢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云南偷渡出境到缅甸,后又从缅甸偷渡入境。
被告人钱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抖音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谢某某、蔡某某、钱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钱某甲、杨某某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杨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瑊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钱某甲、杨某某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